关于印发《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鲁财企〔2015〕27号)
各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局),各保险公司,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5年5月29日
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7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支持我省装备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提高装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对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建立保险补偿财政扶持机制。为做好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财政扶持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部门职责。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山东保监局负责。其中:省财政厅牵头负责资金筹集、管理、拨付及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研究确定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范围等工作;山东保监局牵头负责保险公司资格审定、条款费率报备管理,支持鼓励承保公司创新开发地方性保险产品等工作。
第四条 支持原则。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工作,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创新、防范风险”的原则,为生产和使用我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的企业(单位)分散风险。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首(台)套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国内率先实现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的重大创新,具有显著节能、节材和环保等特征,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成套或单机装备产品。产品包括能替代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中《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部件及原材料目录》(最新版)所列的装备产品等。
第六条 关键核心零部件。是指列入国家重大专项及重大工程等国家级项目的核心部件产品,或能替代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中《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部件及原材料目录》(最新版)所列关键部件产品,及其他可替代进口的关键部件产品。
第七条 产品认定条件。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应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
(一)生产企业(单位)符合条件。生产企业(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
(二)产品创新程度高。产品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率先实现根本性改进,具有节能、节材、环保等特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并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列入国家级重大专项或重大工程等项目的装备和核心零部件产品可优先纳入。
(三)产品具有清晰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知识产权和注册商标的所有权,由生产企业(单位)依法拥有。
(四)产品质量可靠。产品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检验机构的检测。其中: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八条 企业条件。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不含青岛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无违法经营行为;
(三)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 按规定向财政和经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九条 财政扶持。生产企业(单位)为列入《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及生产企业名单》的产品,投保经保监会备案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质量保证和产品责任综合险(以下简称“综合险”)等险种,省级财政将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比例给予扶持,单个企业的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十条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对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更换或退货及其鉴定、运输等经济损失进行赔付的保险产品。
第十一条 产品责任保险。是对因承保产品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行赔付的险种。
第十二条 综合险。是指具备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功能的综合性险种。
第十三条 承保主体。有一定承保经验且服务能力较强的财产保险公司,可单独承保或自主组成共保体,开展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业务。
第十四条 单独承保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亿元;
(二)近三年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50%;
(三)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网络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具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项目相关经验;
(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共保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共保体成员合计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200亿元;
(二)各成员近三年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50%;
(三)应由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网络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且具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项目相关经验的公司担任主承保;
(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共保体运行模式。保险公司自主组成共保体,开展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业务的,应制定共保体章程、签订合作协议并使用统一的示范产品条款。运作模式、行为规范、各成员进入退出机制和权利义务以及保费分配与赔款分担等应在章程和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共保体成员可直接与制造企业签订投保合同,出具保险单,保险赔款由出单公司支付。鼓励共保体由主承保公司统一出单、统一理赔,并为被保险人提供高质量的承保、理赔等保险服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产品认定程序。每年2月底前,根据我省产业发展规划,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发布申报指南。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对企业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认定申请初审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提报本地区申请文件、《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申报汇总表》(样式见附件1)及各产品申报详细资料。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提出认定申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后,初步审定结果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www.sdetn.gov.cn)公示5个工作日后,发布《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及生产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产品认定所需材料。生产企业(单位)申请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认定时,需分产品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报告书模板及附表(样式见附件2);
(二)国家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产品鉴定和检测报告;
(三)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有效证明文件;
(四)质监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近两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六)产品彩色照片一张。
第十九条 资金申报。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局),对企业申请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财政扶持资金初审后,于次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报资金申请文件、《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财政扶持申请汇总表》(样式见附件3)及各生产企业(单位)申报详细资料。
省属企业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直接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二十条 资金申请材料。生产企业(单位)申请资金时,需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财政扶持申请表(样式见附件4);
(二)加盖生产企业(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保险费支出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三)加盖承保财产保险公司印章的保单和保险费发票复印件等。
第二十一条 资料审查。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山东保监局共同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财政扶持企业名单,通过省财政厅网站(www.sdcz.gov.cn)公示5个工作日。
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本年度财政扶持项目及资金额度,并逐级下达到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加强资金管理。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保险补偿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套取、截留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对经省级及以上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定,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省财政将对该单位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在两年内取消其省级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至五年内取消其省级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保险业务监督。山东保监局要加强对首台(套)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各保险经营主体应将单独承保和作为主承保的相关业务,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承保明细表》(样式见附件5),报送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和山东保监局。
第二十四条 适用国家有关部门相关保险补偿扶持办法的企业,只能择一申报,不能重复享受财政资金扶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山东保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