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规定,现将我省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价格政策明确如下:
一、我省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暂不实行阶梯式电价,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中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
二、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
三、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要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类用电分摊比例或用电数量。
四、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尽快组织落实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政策,并于2014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全面实施。
五、各市物价局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