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人民政府: 为落实国家《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进一步规范我省稀土市场秩序,打击稀土非法开采、生产、交易行为, 按照工信厅联原函〔2016〕764号文件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经省促进稀土行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商确定,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在全省开展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请你市统一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专项行动方案(见附件)开展工作,逐级落实责任。需核查企业(名单附后)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分别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专项行动协调工作,并于1月8日之前将联系人及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一同上报省稀土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联系人:省经信委原材料产业处 滕立格 电 话:0531-86062575(传真)
附件:山东省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环保厅 青岛海关 济南海关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严厉打击稀土非法开采 对有开采计划的中国钢研所属微山湖稀土有限公司,参照年度生产计划和增值税发票销售票据,核实实际生产量、销售量及销售价格,生产量与销售量不一致、销售价格明显低于生产成本的,应由企业书面说明原因;收购非法矿产品销售谋利、超计划生产的,及时上报省稀土办,由省稀土办责令停产,予以警告,并建议工信部核减本年度或下年度生产计划。重点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开采(含资源回收)矿点,及时拆除非法开采的地面设施,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二)严肃查处冶炼分离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核查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计划执行情况,原料来源、数量及库存情况。对无生产计划的“黑工厂”,立即责令停产,不能提供原料稀土矿产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由税务部门追缴资源税等税费,依法没收非法稀土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对有生产计划的企业,参照年度生产计划和增值税发票销售票据,核实矿产品来源、实际生产量和销售量,生产量与销售量不一致的,应由企业书面说明原因;收购非法稀土矿产品销售谋利、超计划生产的,及时上报省稀土办,由省稀土办责令停产,予以警告,并建议工信部核减本年度或下年度生产计划。 (三)整治以“综合利用为名”变相加工非法矿产品 重点核查稀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原料来源、数量及库存情况,及前期核查“问题企业”的整改情况。对以资源综合利用为名,收购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的企业,依法没收非法稀土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对收购稀土富集物加工的,要求企业提供稀土矿产资源税管理证明,不能提供的由税务部门追缴。现场抽取企业生产线槽液样品进行检验,配分与采购原料不一致的,视为收购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及时上报省稀土办,由省稀土办责令停产,依法予以处罚。 (四)严格规范稀土产品交易 重点核查稀土贸易企业的产品采购来源、增值税发票开具等情况。对买卖非法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的贸易企业,依法没收相关产品及违法所得,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法律责任。对发现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的,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刑事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查处。 (五)追查低价出口稀土产品来源 严格稀土产品出口质量检验监管,对稀土出口中出现异常增长、异常价格的企业,追溯其出口产品来源,对在出口供货环节中生产非法稀土矿产品、冶炼分离产品的企业,依法没收相关产品及违法所得,追缴未足额缴纳的各项税费。 (六)检查地方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重点核查违规审批项目、纵容违法违规生产、失职渎职等行为,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存在违规备案稀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知情不报、包庇非法盗采和无计划生产、未发挥监管主体职责等行为的地方,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违法违规行为和重点案件查处 (一)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矿产资源法》《海关法》《资源税暂行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97号)等文件规定,对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买卖非法稀土产品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罚没相关产品,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 省经信委将把本次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及行为及时向国家工信部汇报、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通报,将其违法违规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使之成为企业经营、贷款、上市、评级、行业规范准入、计划指标配置等参考因素。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政策,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 (三)重点案件的查处 对整顿中发现的情节较严重的案件,要严肃查处,请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案情复杂、需较长时间才能查清违法违规线索的重点案件,要明确责任人、限时办结,及时将查处情况反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对于违法违规线索未按要求进行核查的,省经信委将责令重新核查。 (四)罚没违法稀土产品的处理 在整顿过程中罚没的违法稀土产品依据相关规定由省稀土办委托拍卖,竞买人应为具有国家下达生产计划的稀土集团或企业,不向中间商和无计划企业销售。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时间为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按以下阶段开展工作: (一)地方自查阶段(2016年12月28日~2017年1月8日) 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整治工作要求和核查企业名单(附1),对辖区内的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综合利用和贸易企业开展全面自查,组织企业认真填写企业自查表(附3),到现场进行逐一核查,核实企业2016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原料采购、生产、销售、库存等资料,以及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项目备案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和地方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责任。根据核查情况,填写企业基本情况核查汇总表(附4)形成自查报告,于2017年1月8日前由市经信委汇总后报省稀土办。 (二)专项检查阶段(2017年1月8日~1月28日) 省经信委联合有关部门,委托省稀土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需核查的企业逐户专项督查,检查整治工作及要求落实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和处理情况并将其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国家工信部。 (三)省内整改阶段(2017年2月) 省经信委根据专项检查情况,对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地方,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约谈主要领导,并限期整改,对已列入符合《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名单的违规企业,建议工信部取消公告资格。相关企业违规线索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惩戒,形成监管合力。 (四)国家督查阶段(2017年2月—4月) 省稀土办配合国家工信部等8部委,全面督查检查整顿工作和要求落实情况,以及违法违规企业和相关人员行为的整改和处理情况。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稀土企业所在县(区、市)人民政府是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落实监管职责,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全局出发,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切实解决本地稀土行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和担当意识,明确任务分工,指定专人负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整治稀土开采、冶炼分离(含综合利用)企业、贸易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侦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稀土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海关负责打击走私行为;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参与打击稀土违法违规专项行动,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的平台作用,依法公示违法违规企业行政处罚等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检查增值税、矿产资源税缴纳情况,追缴相关税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稀土开采、冶炼分离(含综合利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各部门要通力配合,确保全面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内容。 (二)严格监督检查 稀土企业所在市、县(市、区)要紧紧围绕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和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认真准备自查材料,配合做好专项督查。省稀土办将组织专人开展督查,深入一线,全面了解真实情况,确保达到整治工作预期,解决行业长期存在的“黑稀土”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 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在政府网站、地方媒体上公布举报方式,及时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稀土违法违规行为,宣传专项行动工作成效,通报和曝光典型案件。 联系人及电话: 省经信委原材料产业处:滕立格 0531-86062575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郭建军 0531-85123330 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李晓 0531-88929042 省环保厅流域处:周茜 0531-66226703 青岛海关缉私局查私处:左庆国 0532-83072266 济南海关监管通关处:庄勇振 0531-68696122 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杨鲁杰 0531-85656254 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董力 0531-88527639 省安监局矿山处:李明波 0531-81792195
附:1.需核查企业名单(19家) 2.2016年度生产总量控制计划分配表(4+1家) 3.企业自查表 4.市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5.市核查结果报告编写提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