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中央驻鲁企业,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鲁发﹝2016﹞33号)精神和国家部委关于售电侧改革的工作部署,为加快培育售电主体,推进我省电力市场建设,现就组织2017年售电公司试点申报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以当前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为基础,选择部分公共服务性企业、电力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节能服务公司等设立的售电公司,作为试点参与2017年省内电力直接交易。本次申报主要面向无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工作待我省售电侧改革专项方案印发后另行组织。
二、申报条件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1. 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 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 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不含2亿元人民币)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经营场所与设备要求。拥有与申请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具备开展电能管理服务的技术能力。
(四)专业人员条件。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综合节能、电力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参与试点的售电公司要认真填写山东省售电公司试点基本情况表(附件1),并按照要求准备材料(附件2),申报材料参照说明详见附件4。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按照申报条件精心组织申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在通过审核的名单中,以正式文件择优推荐售电公司试点,并将申报材料纸质版2份和电子版(可读写光盘,所有申报材料的扫描件)报我委。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投资设立的售电公司,申报材料参照上述要求,直接报送我委。
请各市将初审意见于12月30日前报至我委,各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申报材料于12月28日前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二)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提报的售电公司试点进行审核会商,按照先行先试、稳步推进、控制规模、合理布局的原则,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售电公司试点,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将其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同时,委托第三方征信机构对试点的申报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核,下一步,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电力行业信用体系。
(三)通过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售电公司,可参与2017年省内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可以代理电力用户或发电企业参与交易。具体交易电量限额、交易规则及结算方式等另行通知。
联系人:韩贵业,联系电话:0531-86921390。
附件:1.山东省售电公司试点基本情况表;
2.申报材料目录;
3.法人代表承诺书;
4.申报材料参照说明。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2月21日
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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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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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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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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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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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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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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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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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售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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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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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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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可能确定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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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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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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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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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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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高级: 人,中级: 人,中级以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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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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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如有其他需说明的情况在此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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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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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注: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的企业,由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 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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