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扩大我省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省政府驻外经贸代表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省政府驻外经贸代表处。设立省政府驻大洋洲经贸代表处(驻在地澳大利亚)、省政府驻东欧中亚经贸代表处(驻在地俄罗斯)、省政府驻西亚非洲经贸代表处(驻在地阿联酋)。
二、调整部分省政府驻外经贸代表处名称和业务范围。将省政府驻新加坡经贸代表处更名为省政府驻东南亚经贸代表处(驻在地新加坡),省政府驻美国经贸代表处更名为省政府驻美洲经贸代表处(驻在地美国),省政府驻德国经贸代表处更名为省政府驻欧洲经贸代表处(驻在地德国),省政府驻香港经贸代表处更名为省政府驻港澳经贸代表处(驻在地香港)。以上驻外经贸代表处名称变更后,业务范围拓展到相对应区域。
三、省政府驻外经贸代表处主要职责。省政府驻外经贸代表处负责联系区域内国家(地区)政府部门、经贸机构、民间组织和社会各界,宣传推介山东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对外经贸合作政策,建立经贸合作渠道;研究分析区域内国家(地区)政策法规、经济形势、产业状况、市场行情以及双方经贸合作重点领域,广泛收集信息,提出合作建议,提供决策参考;承担我省与对应区域内国家(地区)双向投资促进、贸易推广、重点项目推介和跟踪对接、重大经贸活动组织、海外人才引进等工作。驻外经贸代表处业务工作由省商务厅指导,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工作人员由省商务厅派出,实行定期轮换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