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的市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实施,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18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省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考核的重点是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情况、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情况、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情况、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情况、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联合信用惩戒情况,以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等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市级自查。各设区的市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1月底前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各设区的市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成立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设区的市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省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省联席会议审议。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前五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的;
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联席会议向各设区的市政府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设区的市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省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省联席会议对该设区的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设区的市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