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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6-04 10:25:05

  一、充分认识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大力整治和规范山石资源开发活动,关闭了一大批“小、散、乱”矿山,全省矿山数量大幅减少,山石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水平得到提升。当前,生态山东美丽山东建设正在全面推进,必须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矿业转型升级,在努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山石资源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山石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必须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从根本上解决山石资源开发利用粗放、开采工艺技术落后、自然生态环境代价高等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绿色开发贯穿于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全过程,不断提高山石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实现保障经济发展与保护良好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
 

  二、全面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工作

  (一)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控。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分区管理,山石资源开发要落实禁采区退出、限采区收缩、开采区集聚政策,持续优化矿业开发布局。综合运用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等手段,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大型骨干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对现有矿山企业进行整合重组,着力打造规模适宜、绿色发展、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集约高效的大型矿业企业。按照减少布点、控制总量的原则,结合市场需求合理确定矿山数量和年度开采总量。各地新上普通建筑石材(主要用作砂石骨料,下同)矿山原则上要设在集中开采区内。

  (二)严格采矿权准入。山石资源开发实行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双控机制,新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要与资源储量相匹配。全省新建露天开采普通建筑石材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其他用途的山石资源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新设采矿权准入标准,严格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要求,切实提高新设采矿权准入门槛。对符合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远离“三区两线”可视范围、植被覆盖率低、能整体开发的山体,要整体出让、整体开发,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一证多点。

  对现有的普通建筑石材矿山,生产规模不足10万吨/年或剩余资源储量服务年限不足2年的,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再延续,由市、县(市、区)政府责令关停;生产规模10万吨/年以上且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在2年以上的,必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认真实施,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方可组织生产。

  为保障国家和省确定的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对普通建筑石材的需要,各市可预先做好山石资源的选址、储量核实、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等工作。对专门为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供应普通建筑石材的采矿权,或由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直接申请办理的采矿权,可按协议方式出让,所开采出的矿产品一律不得流入市场或有偿转让。对历史形成的、恢复治理价值不大、仍具备开采条件的破损山体,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的前提下可以重新设置采矿权,其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可据情核定,并可与土地综合整治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相结合,实施综合开发式恢复治理。综合治理后形成的新增耕地经认定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形成的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用途的建设用地可由政府收回出让或由采矿权人(治理或整治工程项目投资人)依法开发利用。

  (三)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将山石资源开发矿山作为重点,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快推进全省矿业转型升级,实现矿业绿色发展。新设山石资源开采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已有的山石资源开采矿山2020年底前全部建成绿色矿山。

  各地要按照企业管理规范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矿地关系和谐化的总体要求,抓紧建立山石资源开发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鼓励行业领先企业制定领跑标准;制定出台相应奖励和惩戒措施,加强对山石资源开发企业建设绿色矿山的规范引导和监督管理;安排专项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核查。矿业权人开采山石资源要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尤其是在开采、加工、装运、储存等环节,积极采用先进、高效、节能的开采加工设备、技术和工艺,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装备和工艺。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制定完备的治理措施,严格落实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土流失防治、生态环境修复与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
 

  三、强化山石资源开发管理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是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山石资源开发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研究确定新设采矿权的选址和出让工作,妥善处理好关停矿山的各项工作。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落实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经费。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切实把好新上山石矿山项目的立项审批关。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抓好山石矿山技术改造和创新发展工作,引导山石矿山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山石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加强对矿区以外道路上普通建筑石材运输车辆的管理,依法严格查处超载、非法改装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要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保障山石资源开发管理重点工作需要。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把好山石资源开采准入关,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牵头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把关和监督执行工作,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工作,加强对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矿业秩序。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道路、水路运输管理,加强对运输矿产品车辆和船只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和水路运输违规倾倒行为等。林业部门要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开采山石资源使用林地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要严格环境准入,新上及改扩建山石矿山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监督矿业权人落实全程控制扬尘噪声污染、矿山废水排放、废弃物堆放等防治措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严格安全准入,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山石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山石开采、加工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相关措施。水利、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对山石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级各部门要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主动为山石矿山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用地、用矿、资金、项目、税收等方面,落实有关规定,给予有效政策支持,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的优先安排,鼓励山石矿山企业升级改造,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夯实层级责任,一级抓一级,确保责任和目标双落实。各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和第三方评估情况的监督检查。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在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审批、治理工程招投标、建设用地出让、矿业权审批、品牌评审等工作中,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应依法予以限制,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应依法予以禁入。

  各级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整顿、联合执法等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开采、污染环境、违规生产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山石资源开发秩序。对存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造成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秩序混乱,甚至引发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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