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培育私募投资行业的重要意义
私募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私募投资行业对培育新经济新动能,壮大企业家队伍,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私募投资行业发展,2014年省政府设立省级政府引导基金,2018年确定设立总规模不低于6000亿元的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各市也在私募投资行业发展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应该看到,部分地方和部门对发展私募投资行业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服务管理意识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私募投资行业仍然是全省金融领域的“短板”。截至2018年6月底,全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投资企业数量仅占全国的2.6%,管理基金规模仅占全国的1.8%,远低于社会融资规模占全国4.32%的比重。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私募投资行业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意义,推动私募投资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直面问题,强化担当,助力全省私募投资行业实现新突破。
二、进一步推动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规范化
支持私募投资企业依法有序开展金融活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办理私募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名称可以使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经营范围核定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名称可以使用“股权投资基金”字样,经营范围核定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企业名称使用“创业投资”字样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企业名称使用“创业投资管理”字样的,经营范围核定为“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三、加强政策引导扶持
(一)发挥政府引导扶持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发展私募投资行业作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举措,加大私募投资企业招商引资力度,提高配套服务水平,积极支持有实力、有经验的机构和个人设立私募投资企业,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投资机构(基金)。有条件的可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采取跟投或联合投资的方式,吸引私募投资企业注册。鼓励各级、各部门开放重点项目资源,建立私募投资企业与重点项目对接机制,加大对私募投资企业参股企业的培育推介力度,畅通私募投资企业投资和退出渠道。
(二)加强政策支持力度。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已有私募投资企业扶持政策,对管理规范、融资对接强、经济贡献大的私募投资企业,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企业投资的企业,优先纳入省级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加大私募投资管理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在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和齐鲁金融之星评选中,优先考虑私募投资企业人员,遴选成功的,给予资金奖励、纳入山东省高层次人才库等待遇。拓宽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在税收优惠、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激励政策至全省私募投资企业。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并完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为私募投资行业发展提供积极开放的政策环境。
(三)支持私募投资行业集聚发展。济南、青岛、烟台3市要发挥好区域性金融中心、财富管理中心和基金管理服务专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政策优势,其他各市也要加强制度创新,尽快在全省形成私募投资行业发展的规模集聚效应。
四、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一)规范私募投资企业运作。私募投资企业要强化规范运作,提高治理能力和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取得营业执照后,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私募投资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要落实适度监管要求,依法向不超过规定数量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提高融资服务能力。
(二)建立多方协同管理机制。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做好本区域内私募投资行业发展的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相应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和相关活动管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工商登记注册,及时向私募投资行业管理部门推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山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负责依法对登记私募基金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机构要发挥在行业自律管理和政府与市场沟通中的积极作用,多方协力共同促进私募投资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三)强化风险识别和防范处置。各市、县(市、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稳妥有序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工作。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山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要加强沟通协作,持续做好私募投资企业的跟踪督导和服务,及时发现识别各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隐患线索,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