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临的问题
(一)陆海统筹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部分沿海城市水污染防治仍存在薄弱环节,城镇生活、农业面源及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水平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尚存差距,陆海衔接的规划目标、空间管控、总量排放及标准体系还不健全,沿海各市跨区域、跨部门、跨流域的联防联控污染防治大格局亟需进一步协调统一。
(二)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及服务功能受损较重。部分海岸带开发利用不尽合理,削弱了海岸生态系统的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海域富营养化问题较为突出,黄河口、莱州湾等典型生态系统呈亚健康状态。
(三)海洋污染涉及面广,环境风险不容忽视。全省海水养殖污染底数不清,部分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以及近岸网箱养殖相对粗放;船舶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港口污水与垃圾接收处理设施不完备;沿海海洋垃圾密度水平较高;绿潮、海上溢油、危化品泄露等海洋环境风险防控水平亟需进一步加强。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全面推进陆、岸、海污染综合防治,以入海河流综合整治为重点,强化陆域入海污染控制;以近岸海域保护空间优化为重点,强化海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以推进海域开发活动污染防控为重点,强化海洋污染防治,为经略海洋、加快海洋强省建设、打造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范围。本方案的陆域范围为小清河、海河、半岛流域范围,包含:青岛、东营、烟台、潍坊、威海、日照、滨州7个沿海市和济南、淄博、德州、聊城4个内陆市;本方案的海域范围为山东省渤海、黄海管辖海域,面积约4.73万平方公里。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入海河流水质持续改善,劣Ⅴ类水体明显减少,达到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要求;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达到88%左右,其中,渤海海域达到75%左右。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陆源入海污染控制。
1.深化工业污染防治。严格环境准入。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涉水涉海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完成“三线一单”编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依法开展沿海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和产业布局的规划环评。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攻坚任务均需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确保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严格执行小清河、海河、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实施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加强含氟化物废水和含重金属污染物废水的深度治理和环境监管,确保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根据渤海海域水质状况和治理需求,确定东营、烟台、潍坊、滨州等4个沿渤海城市(以下简称“沿渤海城市”)执行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指标和时限。2019年6月底前,沿渤海城市制定不达标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改造方案;2020年7月起,沿渤海城市实现工业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强化纳管企业监管。严格落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排水档案,重点排水单位排放口建成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加强纳管企业污水预处理设施监管,确保达到纳管排放要求;影响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的纳管企业要限期退出。新建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难以生化降解污染物或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加强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完成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出水水质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或国家排放标准中相关限值要求;建立完善环境管理档案,逐步实现“一园一档”;新建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应与集聚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要推进“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的建设与改造,并逐步推行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加快“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依法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属于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装备或生产落后产品的装置,持续加强监管,防止新发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11个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20万吨/日,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8%和90%以上;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水处理厂检修期和突发事故状态下污水直排对水体水质的影响;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实现所有建制镇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加快实施雨污管网建设改造。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到2020年,11个市新增污水管网1900公里,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不具备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应采取增加截留倍数、调蓄等措施防止污水外溢。新建城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施雨污管网分流。加大建制镇污水管网建设力度,优先解决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推进污泥安全处置。到2020年,11个市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置能力1900吨/日,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分别达到90%、70%以上。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3.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到2020年,11个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规范化配套建设(或委托他人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行;2019年年底前,大型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省畜牧局牵头)统筹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到2020年,11个市基本完成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50%以上的村庄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其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80%以上的村庄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农村新型社区基本实现污水收集处理。研究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推广农药减量控害、化肥减量增效和增施有机肥技术,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到2020年,11个市单位耕地面积农药使用量较2015年下降10%,化肥使用量较2015年下降6%。(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4.加强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深入开展入海水流清查、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两类排污口”)清理。沿渤海城市开展陆地和海岛上所有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查清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等所有直排海污染源,并逐一登记。2019年6月底前,完成两类排污口清理任务,对全部入海排污口按照“一口一册”原则建立管理档案。(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5.实施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按照国家固定污染源总氮污染防治要求,推进涉氮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治理,实行依法持证排污,严格控制并逐步削减重点行业总氮排放总量。2019年年底前,完成总氮超标整治,实现达标排放。2020年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并达到国家总氮总量控制要求。沿渤海城市逐步建立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6.加强入海河流综合整治。深入开展重点河流综合治理。实施水体达标(改善)方案,对已达到2020年水质考核目标的,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水质稳定;对尚未达到2020年水质考核目标的,实施综合整治,减少总氮等污染物入海量。在小清河流域,加快完善城市建成区环境基础设施,逐步解决污水溢流问题;实施化工、造纸、稀土、电力等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海河流域,重点开展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除磷工艺改造,实施电力等重点行业脱硫废水、含氟废水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在半岛流域,提升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优化污水处理厂(站)布局,逐步增加河道生态补水。到2020年,重点河流水质达到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要求,沿渤海城市行政区域内国控入海河流总氮浓度在2017年的基础上下降10%左右。(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牵头)
推动其他入海河流污染治理。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结合河长制强化其他入海河流水质管理和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污染综合治理。2019年6月底前,沿渤海城市将其他入海河流纳入常规监测计划,并开展水质监测(含总氮指标)。(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二)强化海岸带生态保护。
1.优化开发保护空间布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占海域面积的比例达到国家要求。2020年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沿渤海城市依法拆除违规工程和设施,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围填海项目。严格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分类管控,加强生态监测监控。(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加强自然岸线保护。编制实施山东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控制,将自然岸线控制目标逐级细化分解至沿海各县(市、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岸线保护布局,分类划分优化利用、限制开发和严格保护岸线。统筹岸线、海域、土地利用与管理,加强岸线节约利用和精细化管理;实施最严格的岸线开发管控,对岸线周边生态空间实施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严格控制在海岸线向陆1公里范围内新建建筑物;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新增占用严格保护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通过岸线修复不断增加自然岸线(含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岸线)长度和保有率。到2020年,渤海海域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0%。定期组织开展海岸线保护情况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占用海岸线的违法行为。(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2.开展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强化自然保护地选划和滨海湿地保护。严格实施滨海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分批确定重点保护滨海湿地名录和面积,建立各类滨海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实施退耕(养)还泽(滩)等工程,恢复黄河三角洲、莱州湾等近海与海岸受损湿地生态功能和自然属性,到2020年,恢复滨海湿地面积100万亩左右,将莱州湾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选划为自然保护地。落实自然保护地管理责任,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纪依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非法采挖海砂,2019年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挖海砂行为。(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开展重点河口海湾生态修复。加快推进已批复河口海湾整治修复项目实施,实现水质不下降、生态不退化、功能不降低,重建绿色海岸。落实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加快改善河口海湾生态环境。按照“一湾一策、一口一策”的要求,2019年6月底前,完成黄河口、小清河口、莱州湾等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方案编制,提出针对性的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环境监管等措施;2020年年底前,完成整治修复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整治修复规模不低于3800公顷。(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加强岸线岸滩综合治理修复。因地制宜地实施受损岸线治理修复工程,采取海岸侵蚀防护等措施,维持基岩、砂砾质岸滩岸线稳定;采取退养还滩、拆除人工设施,以及清理未经批准的养殖池塘、盐池、小型渔船码头等方式,推动淤泥质岸线、三角洲岸线和滨海旅游区等海岸的治理修复;实施海岸防护、植被固沙等修复工程,维护砂质岸滩稳定。沿渤海城市依法清除海岸线两侧的违法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和拓展海岸基干林带范围。2020年年底前,渤海岸线岸滩整治修复长度不少于22公里。(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局牵头)
严格围填海管控。严格管控渤海海域围填海活动,暂停受理、审核围填海工程项目;严控黄海海域新增围填海报批,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审批。对合法合规围填海闲置用地进行科学规划,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存量资源,优先支持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环保产业、循环经济产业和海洋特色产业。(省海洋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3.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严格控制捕捞强度。落实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继续实施限额捕捞试点;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优化海洋捕捞作业结构,全面取缔“绝户网”等对渔业资源和环境破坏性大的渔具,清理整治违规渔具。推进渤海海域禁捕限捕,自2019年起,逐年减少海洋捕捞许可证数量,实现海洋捕捞产量负增长;逐步压减近海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到2020年,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数量和功率比2017年削减10%以上,海洋捕捞产量较2015年减幅不低于24%。(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大力养护海洋生物资源。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增殖海洋类经济物种;鼓励建立以人工鱼礁为载体、底播增殖为手段、增殖放流为补充的海洋牧场示范区。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制度,并根据渔业资源调查评估状况,适当调整休渔期,逐步恢复渔业资源。(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三)强化海洋污染防治。
1.清理整治海水养殖污染。严格海水养殖空间与容量管控。全面排查省内近岸海域渔业养殖现状,沿海渔业重点县(市、区)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编制并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清理整顿沿海各市核心区海岸线向海1公里内筏式养殖设施;在生态敏感脆弱区、赤潮灾害高发区、严重污染区等海域依法禁止投饵式海水养殖;在依法划定的海滨风景名胜区内和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海水浴场周边一定范围内禁止非法海水养殖。到2019年年底,彻底清理整顿渤海海域非法和不符合分区管控要求的海水养殖。合理布局网箱养殖,探索水产养殖容量管理,合理确定养殖密度,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和布局景观化,鼓励和推动深海养殖、海洋牧场建设。开展海域休养轮作试点。(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加强海水养殖环境治理。严禁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国家禁用药及其化合物。以莱州湾等海域为重点,治理海水养殖污染。引导现有网箱配备环保设施;新上深水抗风浪网箱配备废物收集装置等环保设施,将残存饵料、粪便等对周边水域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探索应用滩涂池塘养殖尾水的梯度利用。2019年年底前,沿渤海城市完成海上养殖使用环保浮球等升级改造工作;2020年年底前,沿渤海城市研究制定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推进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升级改造。(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2.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控制。持续推进船舶污染治理。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完善船舶污水处理设施,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限期淘汰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禁止船舶向水体超标排放含油污水,对符合铅封要求的船舶实施铅封管理。严格控制在渤海海域内从事船舶原油过驳、单点系泊等高污染风险作业。(山东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完善港口污染治理设施。发挥青岛港、日照港国家级“绿色港口”的示范引领作用,高标准、高起点建设资源节约、环境优良、生态健康的新型港口。加强沿海港口和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统筹融合,提高港口及船舶修造厂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加强船、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衔接,2020年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渔港(含综合港内渔业港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渔业垃圾等清理整治,推进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提高渔港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2019年年底前,沿渤海城市完成沿海渔港的摸底排查工作,编制渔港名录,并向社会公开,推进名录内渔港的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建设;2020年年底前,沿渤海城市完成渔港环境清理整治,实现名录内渔港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全覆盖。(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3.推进沿岸及海上垃圾污染防治。沿岸(含海岛)高潮线向陆一侧一定范围内,禁止新建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现有非法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依法停止使用,加强环境风险防控,确保不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高潮线向海一侧禁止垃圾入海,坚决打击向海洋非法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开展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综合治理。2019年年底前,沿渤海城市完成沿岸一定范围内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清除工作,建立“海上环卫”工作机制,推进垃圾分类,具备海上垃圾打捞、处理处置能力;2020年年底前,沿渤海城市实现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的常态化防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
4.强化海洋环境风险防控。加强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化工企业落实安全环保主体责任,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能力,加强环境风险源邻近海域环境监测和区域环境风险防范。2019年年底前,沿渤海城市完成涉危化品、涉重金属(以汞、铬、镉、铅和砷5种重金属为重点,同时兼顾镍、铜和锌等)和工业废物(含危险废物)以及核电等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2020年年底前,沿渤海城市完成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政府环境应急预案修订。(省生态环境厅、山东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牵头)
加强近岸海域溢油风险防控。2019年年底前,建立渤海沿岸原油码头、船舶等重点风险源专项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明确近岸海域和海岸的溢油污染治理责任主体,提升溢油指纹鉴定能力,完善应急响应和指挥机制,配置应急物资库。完成渤海海上溢油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防范溢油等污染事故发生。2020年年底前,建立渤海海上溢油污染海洋环境联合应急响应机制,建设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综合信息平台。(省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牵头)
开展海洋生态灾害预警与应急处置。在海洋生态灾害高发海域、重点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区等区域,建立海洋赤潮(绿潮)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及信息发布体系。开展海洋水产品贝毒抽样检测与养殖海域溯源工作,严控相关问题水产品流入市场;加强海水浴场、电厂取水口水母灾害监测预警。加强公众宣传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预警信息通报。(省海洋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分别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履职尽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层层抓落实。省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建立健全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完善工作台账。省生态环境厅对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进展情况定期调度、汇总、上报,并通报各有关市和省有关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二)强化规划引领与机制创新。落实“湾长制”,构建陆海统筹的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治理与保护责任。省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规划时,要考虑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需求,并加以细化落实,引导相关地区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各级政府在制定海洋经济、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等相关规划时,要有效统筹衔接海域综合治理工作,确保综合治理攻坚一体推进。(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研究建立跨行政区的海洋环境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协调配合,提升海域环境综合治理能力。配合国家研究构建渤海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坚持“谁保护、谁受益,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严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逐步建立奖优罚劣的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三)完善监测监控体系。按照陆海统筹、统一布局、服务攻坚的原则,加快建立与攻坚战相匹配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理顺陆海生态环境监测体制,统一行使陆海生态环境监测职责。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保障监测运行经费,在专用监测船舶、在线监测设施、应急处置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渤海网格化监测和动态监视监测,建设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实施渤海海洋生态风险监测,加强对危化品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配合国家启动渤海海洋生态环境本底调查和第三次环境污染基线调查,为长远治本打下坚实基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海洋局牵头)
(四)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在充分争取、利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基础上,加大海域环境综合治理资金投入力度,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支持专业化企业和机构参与开展海洋工程设施拆解、海洋污染物处置、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估、海洋生态治理修复等海洋环保服务。推进海洋环保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化,鼓励采取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提供海洋环保设施投资运营服务。(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五)加强科技支撑。加强海洋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前沿技术的转化、应用、集成,开展工业企业氟化物等特征污染物处理、重点海域氮磷等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方面的研究,为水环境质量改善提供科技支撑。加强海洋环境监测、海上油污处理、船舶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海洋漂浮垃圾收集处置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海洋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六)引导公众参与。加强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宣传,建立健全渤海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公开海河流域、小清河流域、半岛流域环境质量等信息,组织公众、社会组织等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提高公众保护海洋环境意识。按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征求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办理公众举报投诉的近岸海域环境问题。对取得较好治理效果的区域和案例进行宣传推广。(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七)强化监督评估。加强对本方案实施的动态评估,对本方案实施情况每年开展1次评估;2021年,对方案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评估实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对工作拖沓、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并启动问责程序。(省生态环境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