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
高效生态经济区重大课题研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以下简称“两区”)重大课题研究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两区”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区”重大课题研究面向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主要资助“两区”发展过程中亟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
第三条 “两区”重大课题研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两区”重大课题研究的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选题的确定
第五条 课题选题通过下列途径确定: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发布《“两区”重大课题申报指南》,明确课题申报的重点领域,申报人在重点领域范围内自由确定选题并上报,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确定部分选题。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两区”建设的实际需要,直接确定并发布选题,申报人依据自身研究方向和实力择题申报。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 “两区”重大课题研究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所在单位择优推荐,专家评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定公布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两区”重大课题申报范围:
(一)有利于促进海洋产业、高效生态产业加快发展的研究项目;
(二)有利于推动“两区”科技教育、园区建设、对外开放、生态资源等领域加快发展的研究项目;
(三)有利于推动“两区”建设,为管理和决策服务的研究项目;
(四)需要研究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两区”重大课题申报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扎实的研究工作基础和良好的研究条件;
(二)课题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组织能力,课题组具有相应的人才梯队;
(三)申请者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四)申请者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
(五)申请者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务,特殊领域或在该领域内做出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
(六)申报单位应具备从事该项目研究足够的资金匹配能力,以及所必须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第九条 鼓励科研单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联合申报,共同承担课题研究任务。
每个课题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发布招标立项通知后,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组织本单位课题的申报工作。
申请者填写《“两区”重大课题项目申请书》,并由申报单位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四章 立项评审
第十一条 “两区”重大课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两区”重大课题项目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者进入专家评审阶段。
(一)资格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请者不具备基本研究条件的;
2、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
3、研究内容不符合立项招标资助范围的;
4、申请经费超出资助能力的;
5、申请者以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的;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7、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在最近三年内有未按计划完成“两区”重大课题研究任务或办理结题事宜的;
8、申请者重复提报多个项目的。
(二)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
1、研究项目的依据及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了解程度;
2、研究目的、预期成果及应用前景;
3、研究设计的科学性、研究方法的先进性、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4、技术路线、实验方法的可行性;
5、现有研究基础及基本条件;
6、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和合作者的研究能力;
7、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立项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确定课题承担者。
在同等条件下,“两区”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国家(省)重点学科(项目)带头人、泰山学者可以优先承担课题研究任务。
省发展改革委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签订课题委托协议书。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两区”重大课题研究工作的全程管理。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人、财、物支持,保证课题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两区”重大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半年;重大联合攻关课题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1年。需延长研究时间、终止课题研究、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人员的,应及时提交修改或终止报告,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同意后修改或终止。
第六章 经费
第十六条 “两区”重大课题经费从“两区”建设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课题申报与评审情况确定课题经费额度,并按程序将资金拨付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人负责日常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任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九条 课题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实验(实验材料购置)、业务资料、信息查询费;专家技术咨询、指导和必须的人员劳务;与课题研究相关的专题学术会议、专业培训、合作交流;科研管理、成果推广和其它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定课题计划和预算,严格按课题实施进度和课题经费使用范围进行列支。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监管和指导。严格按课题实施进度分批下拨,并审查项目研究的经费开支,确保课题经费为研究水平的提高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经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批准撤销的课题,应全额退回项目资助经费。课题研究因承担方原因不能完成的,应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定期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结题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完成课题研究后应及时申请结题,并参加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的结题评审。
第二十五条 “两区”重大课题结题评审采取财务审核和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编制项目终期财务报告,经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盖章后,报送省财政厅。
课题组应将课题研究报告(3-5万字)、缩减本(1万字以内)和电子文本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研究报告须与课题申报书承诺的研究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拟申请参加结题评审的课题进行终期财务报告审核,财务审核未通过者不能参加结题评审。
第二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评审,确定课题研究成果等级。根据创新性、实用性和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的等,课题研究成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经专家评审,课题研究成果被认定为优秀、良好或合格等级的,课题组应当根据专家修改意见对课题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验收同意后,课题结题。
课题研究成果被认定为不合格等级的,课题组应当按照专家意见限期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研究成果经认定仍为不合格等级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通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追回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两区”课题。
未按时提交课题研究成果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课题研究成果归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所有,课题组享有署名权。未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同意,课题研究成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
第三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课题研究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