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2013年本)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的通知》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工作
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要求,将原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下放到市级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所有限制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需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项规定或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严格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管理
要认真落实“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以及外资准入等相关政策,加强对宏观调控、产能过剩以及涉及产业安全等领域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核。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坚决杜绝越权、拆分和超范围审批等。
三、切实为企业搞好服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与同级有关部门的衔接和配合,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精简项目材料,提高工作效能,依法依规、高效便利地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努力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
目前,国家和省里正在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在上述办法出台前,需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仍按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核准管理办法执行;需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暂时参照核准管理办法,适当简化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与我委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