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管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5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努力营造鼓励和支持职工休假的良好氛围,现就加强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
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以法规形式确定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保障职工休年休假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定责任。各处室、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落实休假制度与关爱职工、加强单位文化建设、开展精神文明创建等活动结合起来,切实维护好职工休息休假权。坚持正向激励,严格控制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人数,千方百计排除困难为职工创造休假条件。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31号文件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1号)确定的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目标要求,《通知》规定,自2018年起,各单位休年休假人数应达到本单位应休人数的90%以上,且逐年提高。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通知》确定的休假比例规定,妥善处理工休关系,合理安排休假。
二、落实制度,进一步规范年休假日常管理
2014年7月,委党组研究通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并以鲁发改人事〔2014〕728号文件印发。各处室、单位要严格执行我委年休假管理办法,严格考勤、请销假制度。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人员,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通知》要求,要加强工作人员年休假调休管理,因个人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不予调休;确因工作原因需要调休的,委机关工作人员,须在计划休假时间前,由所在处室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签字确认,经人事处审核,报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进行调休,委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三、加强管理,严格未休假工资报酬发放
《通知》要求,对未休假(含未休满假)人员,各单位要认真界定未休假原因,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人员,不发放当年未休假工资报酬;请事假累计不足20天但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人员,不发放当年未休假工资报酬。对确因工作需要,并按规定程序经两次以上调休仍无法休假的,需由各单位持调休、公示等相关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休年休假人数未达到90%规定比例的单位,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20号)有关规定,就休假比例偏低问题,向省政府作出书面说明,经批准后方可申报发放未休假工资报酬。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