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与总结城市范围
根据2016年创建工作通知,对试点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进行总结的城市包括:济南市、济宁市、莱芜市、聊城市,青岛即墨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平度市、滕州市、垦利县、利津县、烟台牟平区、海阳市、诸城市、寿光市、宁阳县、威海经济开发区、乳山市、五莲县、宁津县、无棣县。
由于机构调整等原因,省有关部门不参与总结。
二、总结程序
(一)自评。请有关市(县、区)认真梳理总结创建工作情况,形成自评报告,具体包括:总体情况、组织保障体系、信用法规制度、信用平台和网站、信用信息应用、行业信用建设、重点领域失信专项治理、信用宣传教育、创新特色亮点等,附相关证明材料。请于10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初审。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相关人员对自评报告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初选入围市(县、区)。
(三)召开总结会议。按照“初选入围城市限时展示汇报、评委打分”的方式,从初选入围城市中择优确定“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请有关市(县、区)抓紧按要求做好创建自评总结工作,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联系人:马健,联系电话:0531-86191814,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