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PR-2016-0040007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属有关企业:
为适应我省软件产业园区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要求,省经信委制定了《山东省省级软件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并经省经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省级软件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山东省省级软件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5-2020年)》(鲁政办字〔2015〕215号),规范我省软件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创造软件产业良好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产业园区是指具备相当基础和规模,科研力量相对集中,以软件和信息技术开发、生产、服务和出口为主体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软件产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省级软件产业园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总体规划和功能定位。
(二)当地政府重视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并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
(三)企业与研发机构相对集中,园区年软件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具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研发机构。
(四)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功能完善,具备培育骨干软件企业和孵化中、小软件企业的条件。
(五)已成立专门的园区管理机构,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专业管理人员。制定了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推进措施。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凡符合条件的园区均可按要求组织材料提出申请,经所在市政府同意,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后公布。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七条 软件产业园区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指导与协调工作。
第八条 软件产业园区所在地政府应在发展规划、配套服务、财政政策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对园区的支持力度。
第九条 软件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软件企业的信息统计工作,定期将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数据报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条 软件产业园区每三年考核一次。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成立考核组,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