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PR-2016-0040008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属有关企业:
为适应我省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要求,省经信委制定了《山东省软件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并经省经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软件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山东省软件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5-2020年)》(鲁政办字〔2015〕215号),规范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软件工程技术中心,旨在加强软件创新研发与融合应用,增强国产软件的自主可控度、协同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充分发挥软件在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转型升级中的融合支撑作用,提高对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服务保障能力,构建安全可控的信息技术体系。
第三条 软件工程技术中心依托省内软件领域骨干龙头企业,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共建。
第四条 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优先发展的技术领域,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二)通过软件企业评估认定并在省内注册三年以上。
(三)企业主营业务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软件业务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近三年软件业务收入年均不低于1000万元。
(四)拥有专门的软件工程技术研发机构,组织体系健全,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专业团队,其中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完善的软件工程技术研发、测试条件,在软件工程领域近三年承担过3项以上国家级、省级软件领域重点科研、产业化项目,获得知识产权10项以上。
(六)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思路清晰,目标科学合理,资金保障有力,有明确的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与人才培养引进计划。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近三年财务报表;
(四)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和技术服务列表,以及承担国家或省重点项目,拥有软件产品证书、著作权、成果、专利等有效证明材料;
(五)相关资质、能力水平认证情况证明;
(六)支持中心发展的相关制度;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材料上报所在地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核查,确定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名单,经公示后公布。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心依托单位共同签订《山东省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任务书》,作为中心建设执行和考核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中心须于每年初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经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 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变更。
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已认定的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接受复核的中心须填报有关材料,经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享受有关创新平台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