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办):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三十五、三十九条规定,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清洁生产主管部门要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进行认定,认定合格的授予清洁生产单位称号。2014年山东省政府将“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进行认定”列入山东省省级行政权力清单。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切实履行省政府权力清单职责,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清洁生产单位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事业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可向所在县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认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二)具有健全的清洁生产组织机构、规章制度、计划措施和专职人员,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员工普遍认可清洁生产理念。
(三)近两年内自愿实施了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审核验收,有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记录和档案,各种基础数据资料齐全。
(四)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工艺装备先进,环评、能评等手续齐全。
(五)近三年内无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山东省清洁生产单位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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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意见(结论)复印件,审核报告(一份);
(五)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实施情况和节约能源资源、减排污染物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六)资源循环利用、综合利用、再生利用及污染预防达到先进水平的有关证明(验收)材料、监测报告、发明专利、荣誉等资料复印件。
四、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完成审核及验收后,可以向县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县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办)。
(三)市级主管部门复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到现场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复审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公示,公示之日起7日内无异议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作出认定结论,授予山东省清洁生产单位称号,并颁发标牌。
五、认定审核要点
(一)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循环使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回收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行业指标体系要求以上。
(二)积极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且验收综合得分85分以上,可行性无/低费方案实施率100%,可行性中/高费方案实施率不低于80%。使用清洁的能源。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按照国家产品包装标准对产品进行包装,且选用有利于回收利用的包装物。
(三)按照国家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行业标准要求(无行业标准的参照相近行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对标建设活动,无跑冒滴漏等浪费资源现象,各项指标、经营管理水平、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四)采用重点推广的节约能源资源新技术、新工艺,计量器具配备完善,各项数据来源准确,单位产品能耗、水耗、物耗指标达到国内(国际)或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污染物监测设备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与生产规模相配套,并同步运行。所有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六、有关要求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清洁生产单位的日常管理,督促其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今后是否达到清洁生产单位条件,将作为享受国家和省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降耗政策的重要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报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撤销其清洁生产单位称号,并收回标牌:
(一)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
(二)违反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三)受到环保处罚的。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办)于2018年3月15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处。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