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
(二)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会〔2018〕23号)。
(三)济南市总工会、济南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济工〔2013〕8号)。
二、代收范围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在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私营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三、代收比例
(一)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40%部分通过税务部门缴纳至济南市总工会,60%部分由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划拨至本单位工会账户。
(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通过税务部门向济南市总工会全额缴纳建会筹备金。待建立工会组织后,济南市总工会将按有关规定返还。
四、代收方式
(一)缴纳期限:缴纳单位于每年4月和8月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中,4月份缴纳本年度1-6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工资总额参照本单位2018年度7-12月份实现的数据计算,并于4月15日前申报缴纳;8月份缴纳本年度7-12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工资总额参照本单位2019年1-6月份实现的数据计算,并于8月15日前申报缴纳。
(二)缴纳方式:采用上门缴纳或网上缴纳方式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1)采用上门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应当于缴纳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申报表》进行申报缴纳;(2)采用网上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应当于缴纳期限内,通过税务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自动从缴费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扣款后缴入人民银行国库。
五、代收经费的缓缴审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减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确因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县级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县以上工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单位,必须由缴费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复印件,报上级工会核销。
六、处罚规定
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经催报催缴无效的,由地方工会依据《工会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