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的通知
鲁政发〔2013〕3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市、县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坚持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谁核准、谁负责。项目核准机关要切实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履行核准职责,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调控、技术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职责权限内的要及时查处,超出职责权限的要主动上报。
四、坚持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注重规范和引导。对于取消和下放的核准事项,要逐项进行风险评估,对易出现风险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要加强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综合运用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信息引导、政策调整等手段,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投资事项,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备案管理的业务指导,规范备案行为。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地报送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备案在掌握市场主体投资意向等方面的作用。
五、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改进管理办法,做好部门间的横向衔接,做到同步改革、同步下放,依法依规、高效便利地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不因投资项目核准取消和下放而影响投资项目各项建设条件的落实。
六、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04年本)》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