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128号)文件要求,就做好我省盘活存量资金和加快计划执行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盘活中央预算内存量资金
此次清理盘活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是指2014年及以前年度下达投资计划和预算、资金尚未支付用于项目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省有关部门、单位的,由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清理;其余项目按照属地,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清理。按照分类清理的原则,根据预算下达年限,分别进行清理盘活。
(一)对2012年及以前年度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一律收回。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预算已分配到部门的,由同级财政收回。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在摸清本级政府所属项目的存量资金情况的基础上,提出统筹使用建议方案,将存量资金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领域的项目,重点是国家重大工程和急需的民生项目建设,报我委履行投资计划调整程序后执行。省有关部门未执行的存量资金,由我委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调整。
(二)对2013年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将存量资金调整用于同一行业内资金需求迫切、能够尽快发挥效益的其他项目建设,报我委履行投资计划调整程序后执行。省有关部门未执行的存量资金,由我委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调整。
(三)对2014年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今年6月底前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优先调整用于本专项内6月底前能够开工建设的其他项目。如本专项内没有合适项目,可在行业内跨专项进行调整。其中,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由我委负责调整,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被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如果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方向,具备建设条件后,可重新申请中央投资。
二、加快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进度
对国家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我委在收到文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发;对国家切块下达我省安排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在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发。对我委转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各市发展改革委必须在收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发工作。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建立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动态监控的长效机制,实时跟踪项目进展、计划执行、资金支付、投资完成等情况,主动了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督促落实地方投资,切实加快执行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三、进一步加强中央投资项目储备工作
各市要加强与我委有关处室的衔接,摸清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方向和重点,提前谋划、早做准备,进一步加强中央投资项目储备工作。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储备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切实做到储备项目前期工作到位、配套资金落实、建设条件具备,确保中央投资下达后能立即开工建设并及时完成投资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委将在今后稽察工作中加强对各市中央投资项目储备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尽快做好专项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今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我省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稽察,发现计划执行总体情况不够理想,项目开工率、投资完成率、资金到位率和支付率较低。国家检查的有关市、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要对发现问题要抓紧整改,未开工项目要在6月底前开工建设,投资完成率、资金到位率在10月底前必须达到90%以上,否则将扣减明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
五、其他工作要求
1、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迅速组织专门力量,尽快完成清理和调整使用工作。
2、请各市按年度填写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清理情况表、调整安排情况表(见附件),并形成清理情况文字报告,于6月20日前报送我委。联系人:许真臻,联系电话:86191972。